(2015)项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宝智审判员 郭心凤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