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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贾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宝智审判员  郭心凤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