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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胡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胡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亮亮。被告:胡月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胡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陈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