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胡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胡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亮亮。被告:胡月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胡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陈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