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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212-1号申请人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304A室。法定代表人HYUNCHANGMI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镇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吴镖,该公司总经理。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锡商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ZGSK2012091801的《购销合同》;二、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0013888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66334元,由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无锡展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爱思开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至银行、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帐户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经现场查看,已无人经营。故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刘 源执行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跃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