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青国与郑绍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青国,郑绍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郑青国,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郑绍五,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郑青国与郑绍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遂中民终字第45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