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西安诉张银霞、许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安,张银霞,许卫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王西安,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银霞,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被告许卫成,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原告王西安诉张银霞、许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安撤回对被告张银霞和被告许卫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