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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西安诉张银霞、许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安,张银霞,许卫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王西安,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银霞,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被告许卫成,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原告王西安诉张银霞、许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安撤回对被告张银霞和被告许卫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