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虎志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文,虎志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被执行人虎志向。本院执行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委托的(2014)安内民初字第105号李学文与虎志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虎志向举家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该情况函告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委托的(2014)安内民初字第105号李学文与虎志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