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刘印民、孔昭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刘印民,孔昭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61号。负责人:陈浩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印民,农民。被执行人孔昭珠,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胡增民、汪雅娟、放烟花、胡永辉、李亮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