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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达融胜金属压延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瑞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昊达融胜金属压延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华瑞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赵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达融胜金属压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北辰区科技园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会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瑞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县石各庄镇福兴道33号。法定代表人赵润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润航。被执行人赵凤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达融胜金属压延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铜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润航、赵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或在银行有抵押,故暂不能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