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泮代滨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泮代滨,孙永茂,孙永波,孙永杰,孙萌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28号申请人泮代滨,女,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永茂,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永波,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永杰,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萌潞,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泮代滨、孙永茂、孙永波、孙永杰、孙萌潞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泮代滨、孙永茂、孙永波、孙永杰、孙萌潞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彩文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朱桥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1031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10313号】,由甲方泮代滨继承,归甲方泮代滨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