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执外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琼荣与林少玲执行异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荣,林少玲,韩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外异字第8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琼荣,女,住雷州市,系被执行人韩教妻子。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省雷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少玲,女,住雷州市。被执行人韩教,男,住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少玲与被执行人韩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琼荣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琼荣称:一、涉案宅基地是雷州市纪家镇枫树塘村集体1992年安排给异议人一家使用的,而非仅被执行韩教人一人。异议人李琼荣与被执行人韩教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加上被执行人的继子女4人及被执行人的亲属,一家共9人。异议人一家人都是枫树塘村的村民,皆为农业户口。1992年枫树塘村经群众讨论,决定以“户”为单位给村民安排宅基地。异议人和被执行人一家共9人分得一块宅基地,面积168平方米。由于是按“户”分配,因此涉案宅基地是异议人一家9人的共有财产。二、涉案房地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但并非其个人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既然是一户人使用的,在此宅基地之上建筑的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归于一户人所有。退万步来说,即使子女们对涉案房地产没有所有权,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异议人李琼荣作为被执行人的妻子也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涉案房地产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三、(2009)雷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并非家庭债务,而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异议人虽然与被执行人是夫妻关系,但双方因感情不好,一直过着分居生活,被执行人不过问异议人母子的生活,不给付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如何与被执行人经营生意,何时开始合作,何时散伙结算,异议人并不知晓。因此,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四、涉案房地产是异议人仅有一套住房,依法不能拍卖。涉案房屋不仅是异议人唯一的住房,也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异议人认为不应对涉案房地产拍卖。因此,请求停止对位于雷州市纪家镇人民大道东路房地产的拍卖。异议人李琼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李琼荣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证明异议人是韩教合法妻子,家庭财产应共同共有。2、纪家镇规划办证明、村委会证明、1992年规划图及房产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土地来源于枫树塘村,为异议人一家共有,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本院查明,2009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09)雷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韩教所有的座落在纪家镇人民大道房屋一座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第02437**号)。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雷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被告韩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少玲欠款11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率2%计,从1998年9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韩教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韩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权利人林少玲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韩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韩教在2010年8月2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拍卖被查封的财产还债。2014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09)雷法执字第341号恢2-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韩教上述房地产。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09)雷法执字第342号恢2-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教上述房地产。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位于雷州市纪家镇人民大道东段南边的房地产(占地面积168平方米),雷州市建设委员会(现雷州市规划建设局)于1996年7月1日给韩教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雷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6年7月10日给韩教颁发粤房地证字第02437**号《房地产权证》。再查明,根据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雷州市纪家镇枫树塘村经济合作社证明,异议人李琼荣是被执行人韩教的妻子,韩教与李琼荣于1986年3月18日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韩志腾和韩志坚。本院认为,位于雷州市纪家镇人民大道东房屋(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产证字第02437**号),雷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6年7月10日给韩教颁发粤房地证字第024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地产权属人为被执行人韩教。根据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雷州市纪家镇枫树塘村经济合作社证明,异议人李琼荣与被执行人韩教是夫妻关系,由于该房屋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该房地产属于韩教和李琼荣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琼荣不是(2009)雷法执字第342号案的被执行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在对上述房地产执行时,应保留李琼荣的一半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雷州市纪家镇人民大道东路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2437**号]一半份额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唐春熙审判员 吴茂盛审判员 杨尚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倩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改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