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家住本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70KM+800M处,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毛某发生碰撞,造成毛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后经桐城市人民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随后到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毛某的亲属张某、张艮根、张金根、张琴就民事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姚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毛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桐公交认字(2014)第00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姚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桐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出具的《归案经过》,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1024-1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照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巧梅审 判 员 赵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