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世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世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魏清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世宽。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世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世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4279元(从2011年9月起至2013年2月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鲁世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鲁世宽购买了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16、1217、1218、1220、1223号共计五套商品房,共合计建筑面积为396.63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综合办公。2010年9月1日,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世宽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之后,原告依约为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鲁世宽给付物业费至2011年8月底。2013年1月31日,世界贸易中心业主委员会以公开竞标的方式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方即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底之前撤场。以上事实,有原告工商信息、被告户籍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五份、撤场通知复印件1份、欠费单原件1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世宽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鲁世宽作为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有碍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管理、服务,也损害了其他已付费业主的正当权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鲁世宽应缴纳自2011年9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止的物业费14279元,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世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世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止的物业费1427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鲁世宽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