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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月秋与张艳、高海波、乔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高月秋。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高海波。被执行人乔宇。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79号高月秋申请执行张艳、高海波、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海波的银行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