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月秋与张艳、高海波、乔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高月秋。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高海波。被执行人乔宇。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79号高月秋申请执行张艳、高海波、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海波的银行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