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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育生与陈立明、谢黎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生,陈立明,谢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育生,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立明,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谢黎琼,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李育生与被执行人陈立明、谢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立明、谢黎琼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明、谢黎琼下落不明,其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