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开俊与赵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俊,赵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李开俊,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0日。被执行人:赵成文,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5日。本院在执行李开俊与赵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