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赛友与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心总校、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头段地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友,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心总校,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头段地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赛友,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心总校,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林术虎,系校长。被告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头段地小学,住所地:翁牛特旗。负责人高永民,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友与被告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中心总校、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头段地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友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呼 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