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保字第4-1号提请人承德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毕竞,身份证号:×××,电话:188XX****XX。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负责人姚志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职务经理。提请人承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二被申请人存款518817.6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亦向本院提供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1-2#办公楼501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提供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1-2#办公楼501室房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坐落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1-2#办公楼501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