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剑申请执行胡书义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胡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剑被执行人胡书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王剑申请执行胡书义借款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王 博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