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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兴铁与赵兴国、赵兴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铁,赵兴国,赵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王兴铁。被告:赵兴国。被告:赵兴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原告王兴铁诉被告赵兴国、赵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兴铁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