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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宫文才与姚恩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文才,姚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宫文才,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姚恩才,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宫文才与被执行人姚恩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法民调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恩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宫文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文才撤销对被执行人姚恩才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该撤销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法民调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