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邱琦、谭洪升与秦淑惠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琦,谭洪升,秦淑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邱琦。原告谭洪升。被告秦淑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琦、谭洪升与被告秦淑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