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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凤祥申请执行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凤祥,王杰,郝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乔凤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建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凤祥与被执行人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39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