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凤祥申请执行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凤祥,王杰,郝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乔凤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建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凤祥与被执行人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39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