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项国青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东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国青,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东供电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项国青,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东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中路80号。负责人:佘成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国青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东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国青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项国青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国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项国青负担。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