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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仁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仁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04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广,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副经理。被告周仁浩,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葆亮,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四方区。系青岛市北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仁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仁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