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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杨洁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杨洁,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钟杨洁,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容、高超,系公司职员。原告钟杨洁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杨洁委托代理人杨锴、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杨洁诉称,2012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A5#楼203单元,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590349元;被告未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超过60日,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合格的房屋。2014年9月22日,被告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告诉原告,其无法按期交房,但届时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年12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去交房,但该房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亦未经过消防验收。原告拒绝交房,并到福州市信访局投诉,信访局于2015年1月12日回复说明被告仍未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组织交房属被告的违法行为。至今,被告仍未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13224元(违约金每日按已付购房款590349元的万分之二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计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22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已依约履行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义务。二、被告逾期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系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三、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应当遵守。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A5#楼203单元,房款总价为590349元。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诉争商品房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原告因此拒绝收房。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逾期补充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18元,该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第二天起算。按月支付金额合计3540元/月。3、逾期的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2015年2月15日第一次支付违约金,之后每个月15日支付上月的逾期违约金,直至房屋交付之日止。4、除本协议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3日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06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至今未办理诉争房屋的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能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被告以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为由提出合同履行的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系第三方原因所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关于第三方原因的抗辩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逾期补充协议》,确认了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补充协议确认,房屋逾期交付超过60日,被告每日支付原告违约金118元,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第二天起算,即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止。补充协议确认2015年2月15日第一次支付违约金,之后每个月15日支付上月的房屋逾期违约金,被告现已支付10620元,故应为2014年10月、11月、12月的违约金,被告应当继续按照前述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按每日118元为标准向原告钟杨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上月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钟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