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进忠与林西东、黄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忠,林西东,黄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49号原告胡进忠,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西东,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玉枝,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忠与被告林西东、被告黄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进忠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