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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进忠与林西东、黄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忠,林西东,黄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49号原告胡进忠,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西东,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玉枝,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忠与被告林西东、被告黄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进忠负担。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