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娄丙才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丙才,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丙才,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负责人:董永站,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钊。再审申请人娄丙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以下简称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娄丙才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采纳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决认定本案是“一事不再理”,是混淆是非,黑白颠倒。两个时间段的两个事实,新事实非要绑定旧事实,是错误的。原审裁定采纳证据错误,被申请人提供了(2006)房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00834号判决),00834号判决认定了已被法院撤销了的(2000)房执字第374号民事裁定,00834号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已经法院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二审裁定重复采纳被撤销的(2000)房执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和00834号判决,是错上加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就娄丙才与长沟峪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娄丙才要求补付工资的请求作出了处理,故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娄丙才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娄丙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娄丙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