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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牛志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志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3号罪犯牛志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安中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志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志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牛志峰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牛志峰伙同他人多次将女青年骗至安阳县境内,采用暴力手段对多名女青年实施强奸。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志峰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志峰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志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