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锐锋、黄某、梁洪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锋,黄某,梁洪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锐锋,出生地广州市,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斌,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广州市,无业,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洪锟,出生地广州市,无业,住广州市黄埔区。2007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地代理检察院廖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以及被告人李锐锋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3年8月起,被告人李锐锋为香港六合彩的赌博网站(aa888.us)担任代理,并招募被告人黄某、梁洪锟等为上述网站的下级代理,后被告人梁洪锟招募潘某乙、钟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作为其下属会员。2014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锐锋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含下属代理接受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725412元;被告人黄某、梁洪锟共同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502922元。201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络赌博账号内容列表等书证以及勘验检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李锐锋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梁洪锟均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锐锋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用于补仓的21万余元以及自己的赌博资金4万多元不应计算在接受投注数额之中。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锐锋收受的赌资是1725412元,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李锐锋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辩称其只是向李锐锋拿了两个账号给其儿子梁洪锟使用,对接受投注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被告人梁洪锟辩称其从李锐锋处拿了三个账号,但只使用了其中编号为H-XH6(锟)的账号,其余两个账号为周老板使用。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起,被告人李锐锋注册为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aa888.us)会员,后逐步升级为一级代理。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洪锟通过其母亲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李锐锋取得上述网站的三个账号,共同成为被告人李锐锋的下级代理,被告人梁洪锟还先后开出两个会员账号给潘某乙、钟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吸收赌资。2014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锐锋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含下属代理接受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725412元;被告人黄某、梁洪锟共同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502922元。201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刑案受、立案表及破案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民警接受群众举报,立案及侦破案件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的经过。3、户籍材料,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洪锟于2007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5、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以及证人潘某乙、钟某甲、证人钟某甲的妻子刘某从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某与证人潘某乙存在电话联系,证人潘某乙与证人钟某甲之间存在电话联系。6、网络赌博账号情况截图,证实本案三名被告人所使用的赌博账号所涉及的赌资及下属账号情况。其中被告人李锐锋的账号g-xml级别为股东,下有7个子账号,账号内的下注金额共为1740912,有效金额1725412。其中补仓(股东)的下注金额218406,有效金额216366;H-xh1(自)的下注金额40676,有效金额40676;H-xh3(宽)的下注金额324182,有效金额322642;H-xh6(锟)的下注金额52540,有效金额49540;H-xh15(牛)的下注金额130740,有效金额130740;H-xh3(宽)的下属会员中有U-q101(强某),H-xh6(锟)下属会员中有U-hg124(洪某)。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锐锋电脑主机一台,扣押被告人黄某笔记本电脑一台、coolpad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梁洪锟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8、抓获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本案作案工具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月份左右,其和“牛仔”等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在聊天的过程中知道“牛仔”在做“六合彩”,于是其主动问“牛仔”是否能帮忙找到赌“六合彩”的网站和账号,“牛仔”表示他自己就可以提供账号。第二天,“牛仔”通过电话将网站的网址以及账号密码告诉其,其便开始进行网上投注“六合彩”赌博。在找“牛仔”拿完账号没几天,钟某甲知道其有网上赌“六合彩”的网站和账户,就叫其帮忙也要一个,并告诉其除了自己拿来赌以外也顺便收受他人赌注,赚点水钱。于是其打电话给“牛仔”,又要了一个账户,之后再将该账户的名称和密码打电话告诉钟某甲。其听钟某甲说还要收受他人投注,觉得做庄有钱赚,在找“牛仔”拿账号时,就跟“牛仔”约定好这个给钟某甲的账号其从中占1成的股份。钟某甲也知道其在账号中有占成。每期六合彩的输赢情况大概是人民币l至2千元。其利用网上投注“六合彩”,平时和上下家交收是一个星期交收一次。一般每个星期天,“牛仔”都会打电话跟其核对上述两个账号当星期三期“六合彩”投注的输赢情况,然后报一个总数给其,其再根据自己用来赌博的账号的输赢情况,加上在钟某甲那个账号占成的输赢情况再和钟某甲核对一次,核对无误后,钟某甲就会用现金与其进行交收,其扣去所得之后,再跟“牛仔”打电话约定时间地点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收。“牛仔”开设这两个账户给其,有给“返水”,每期“返水”百分之十三,都加在电脑里面,和当期的输赢情况一起计算了。“牛仔”是否是庄家其不清楚,但是其知道“牛仔”和他母亲“阿某”都是做“六合彩”赌博的。证人潘某乙辨认出证人钟某甲就是由其介绍利用网络进行外围六合彩投注的钟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梁洪锟就是利用网络进行六合彩投注的上家“牛仔”;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牛仔”的母亲“阿某”。2、证人钟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大概是2013年8月份的时候,其通过潘某乙介绍认识了梁洪锟,梁洪锟问其是否愿意帮忙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承诺给予其提成。后来其同意了,梁洪锟就给了其一个“http://aa888.us””的网址,并帮其开了一个“u-hgl24”的账户,叫其以后收受赌客的投注就在登录该网址在网上进行投注。其就开始在家里帮梁洪锟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提成。其收受“六合彩”单据,平均每期能获利人民币l00元左右。收受“六合彩”投注至今,其一共获利大概人民币10000元左右。每期大概3-5人不等投注。至今大概有几百人次在其那里投注“六合彩”。每周一,其会将现金给潘某乙,由潘某乙交给梁洪锟。潘某乙帮其拿账号可以在其账号中占1成的投注额输赢。有时潘某乙有事,就由其和梁洪锟交收。都是先打电话约好地点后,再通过当面现金进行交收。一般约的地点都在大路边。证人钟某甲辨认出证人潘某乙就是介绍其利用网络进行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梁洪锟就是潘某乙介绍其认识的梁洪锟。3、证人汤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李锐锋的女朋友,2014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锐锋在其家中被抓,其不清楚李锐锋赌博的情况。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锐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于2013年8月份开始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开始是从网上(http://aa888.us/)注册一个账号,用于自己赌博。2014年2月开始升级为1级代理,就通过在该账号从网上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之前有接受投注是试运行。其一共开出9个总代理账号,分别为“自”、“敏”、“吉某”、“柱子”、“斌”、“初”、“牛”、“锟”、“宽”。这些账号都是其开设的,“宽”和“牛”的使用人是黄某,“锟”的使用人是梁洪锟:“初”、“斌”、“柱子”的使用人是以前做生意时认识的朋友;“敏”和“吉某”的使用人也是以前做生意时认识的朋友,但是这二个账户从来没有接受过投注。“自”和“初”用于自己接受投注。大概是2013年7、8月份,因为黄某是专门实体接受六合彩投注的,在一次喝早茶的过程中,黄某知道其网上投注“六合彩”赌博后,就主动问其是否能帮她开个账户赌“六合彩”,其当时答应了。当时其还不是代理,只是自己赌博,之后为了赚钱,就在网上申请了一个代理的账户开出了一个名为“宽”的账户,隔几天,黄某又找其要了一个名为“锟”的账户。大概是2013年年尾,黄某的儿子梁洪锟打电话给其,要求帮忙开一个账户,因为其不是很信任梁洪锟,故一开始不同意,过了一两天,黄某打电话给其,叫其给梁洪锟开设账户,并说该账户的账就算在黄某自己头上,于是其又开了一个叫“牛”的账号给黄某。“宽”的账户信用额是100万,占成是网站占2成,其占2成,黄某母子占6成;“锟”的账户信用额是15万,占成是网站占3成,其占2成,黄某母子占5成;“牛”的账户信用额是8万,占成是网站占2成,其占1成,黄某母子占7成。占成情况一直没有改变过,是开账号时就说好的。这些账户的信用额和占成情况,除了“宽”的账户是是黄某跟其谈的,另外“锟”和“牛”的账户都是黄某的儿子梁洪锟与其谈的。这三个账号的数目都是和黄某梁洪锟两母子交收的。双方每个星期核对一次数目。一般都是每星期结一次,先通过电话确定当星期输赢后,再通过约定地点以现金的方式结算。没有固定在什么地方交收,有时在其小区门口,有时在黄某家楼下,有时在路边。在网上其帐户的列表上“下注金额”是表面上网站接受的赌注金额,“有效金额”是网站最后认定的赌注金额。其收益情况是看“股东损益”一栏,黄某、梁洪锟他们的收益情况是看“总代理交收”一栏。一般每期可以收到十万左右的投注。每月13期一共能收到一百多万的投注。被告人李锐锋辨认出被告人梁洪锟就是其“下家”黄某的儿子,曾经和其交收赌博输赢的现金;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其“下家”黄某。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其儿子梁洪锟大概是2013年8月份左右开始收受他人网上“六合彩”投注的,是通过登录赌博网站,以代理的形式发展下家,并从下家的投注额中占成的方式进行“六合彩”投注的。其知道梁洪锟在该网站一共有3个账号。这3个账号是通过其朋友李锐锋得来的。大概是2013年8月份,当时梁洪锟找李锐锋要网络“六合彩”赌博的账号,李锐锋就打电话给其,问其是否同意并且知道这事。当时其觉得反正家里条件不好,儿子做这个也可以赚点水钱帮补家用,就跟李锐锋说其知道并且同意,于是李锐锋就开了网络赌博的账号给梁洪锟。大概2013年8月份,李锐锋开了两个给梁洪锟;后来又开了一个,李锐锋开设这3个账号给梁洪锟都要经其同意。后来梁洪锟将这3个账号中其中一个交给其同学周某使用。周某的账号是“宽”的账号,梁洪锟的账号是显示为“锟”、“牛”的账号。庭审时被告人黄某供述其曾就上述三个账号的输赢帮周某以及梁洪锟向李锐锋进行现金交收。3、被告人梁洪锟的供述:2013年,在喝茶的时候认识了其母亲的朋友李锐锋,知道李锐锋在网上有接受他人投注的赌博账号,其就向李锐锋先后拿了3个总代理账号(在网上显示为“宽”、“锟”、“牛”),2013年7、8月,其从“锟”的账号上开出2个会员账号给“强某”,并开始接受他人投注。这3个账号每月接受的投注额不是很清楚,但2014年8月大约接受50万元左右的投注额。其一般是跟上下家现金交收,一个星期交收一次。其认识李锐锋是通过母亲黄某,黄某之前也向李锐锋拿过账号,有时候黄某也会帮其和李锐锋进行现金交收。其有开过账号给黄某去投注。庭审时被告人梁洪锟供述并不认识周某。被告人梁洪锟辨认出证人钟某甲就是其中一名利用网络进行外围“六合彩”投注的下线“洪某”;辨认出证人潘某乙就是另一名利用网络进行外围六合彩投注的下线“强某”。四、勘验检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4)805、806、808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证人钟某甲的1台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被告人李锐锋的1台电脑主机、证人潘某乙的1台电脑主机中均提取到“aa888.us”等网址的上网记录。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内载被告人李锐锋及证人钟某甲、潘某乙所使用电脑中的上网记录,均包含“aa888.us”网址。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李锐锋涉案赌资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李锐锋时在其住所缴获了用于登陆涉案赌博网站的电脑,后从该电脑中对其进行网络赌博所使用的股东帐户情况进行截图,截图显示被告人李锐锋账号内的下注金额共为1740912,有效金额1725412,并由被告人李锐锋签名确认,现场提取的公安人员亦制作了相关制作说明并签名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网站上投注点数与人民币为1:1,故以有效金额计算其接受的赌注金额为人民币1725412元。并且这一证据亦与被告人李锐锋供述的其每月收受的赌资大约一百多万相印证。至于被告人李锐锋提出其中21万多元系其用于补仓以及4万余元系自己参与赌博的资金,不应计算在接受投注数额之中的辩解,本院认为无论该两笔资金是他人赌资还是被告人自己提供,均已投入网站参与赌博,均应计算为涉案赌资。综上所述,可认定被告人李锐锋收受的赌资数额为172541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应当认定为刑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2、关于被告人黄某、梁洪锟的定罪及涉案赌资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李锐锋供述被告人黄某及被告人梁洪锟先后向其取得三个代理账号,这三个账号的数目都是和黄某、梁洪锟两母子交收的;被告人黄某亦供述其先后从被告人李锐锋处取得了三个账号交给其儿子梁洪锟使用,其还帮忙跟李锐锋进行赌博钱款的交收;被告人梁洪锟供述其先后向被告人李锐锋拿了三个总代理账号,并且开出了两个会员账号给证人潘某乙;证人潘某乙、钟某乙的证言则证实两人先后从被告人梁洪锟处获得两个会员账号用于吸收六合彩赌资。以上供述及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梁洪锟共同从被告人李锐锋处取得三个网络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后,发展下级会员,接受投注,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根据涉案网站视频截图显示,被告人黄某、梁洪锟使用的H-xh3(宽)、H-xh6(锟)、H-xh15(牛)的有效金额合计为502922元,故被告人黄某、梁洪锟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2922元,亦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提出其中H-xh3(宽)的账号并非被告人梁洪锟使用的辩解与被告人梁洪锟提出H-xh3(宽)、H-xh6(锟)均不是其使用的辩解不一致,亦与证人潘某乙、钟某乙的会员账号系从H-xh3(宽)、H-xh6(锟)账号下开出的事实相矛盾,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锐锋、黄某、梁洪锟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锐锋、梁洪锟均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且积极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李锐锋还招募下级代理,所起作用更大,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被告人黄某则协助被告人李锐锋、梁洪锟完成合作,所起作用较为次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锐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锐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洪锟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所提量刑建议除因没有认定被告人黄某为从犯可减轻处罚外,均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梁洪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四、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等予以没收(现暂押在广州市公安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春节代理审判员 李治忠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莲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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