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庆昌与陕西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昌,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91号原告:张庆昌,汉族,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张晓莉,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郝璐,女,汉族,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张庆昌与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春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昌,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胜利、郝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2013年11月13日招聘到被告公司桃源欣城物业做保安工作的,经过半个月考核合格后,又签了2013年11月13日止2014年11月14日止劳动合同,寒冷的四个月工作我认真工作从未迟到早退一次,更没请过一天事假,2014年3月14日无故将我开除。实际上我非常需要这件工作。我是早年下岗的外地人,随孩子来到沈阳为不给孩子增加负担,才去做的保安。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3月14日);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是2013年11月14日入职的,离职时间是2014年3月4日,这是其他案件庭审中已经经过确认了。在(2014)沈和民四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已经就该案诉讼请求予以起诉,该判决书已经驳回原告该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原告不应再次起诉。原告于2015年3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支付我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日,该委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5)1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