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武铁锁与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铁锁,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67号申请执行人武铁锁,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九九,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俊莲,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向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武铁锁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50元后,被执行人杨九九主动向申请人武铁锁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