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武铁锁与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铁锁,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67号申请执行人武铁锁,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九九,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俊莲,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向华,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九九、田俊莲、李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武铁锁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50元后,被执行人杨九九主动向申请人武铁锁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