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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善志与王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志,王冠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徐善志,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冠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志与被告王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善志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徐善志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