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涛与尹维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尹维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高涛。被执行人尹维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