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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涛与尹维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涛,尹维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高涛。被执行人尹维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