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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品跃与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品跃,卢金中,卢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吕品跃。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卢金中。被告:卢美玉。原告吕品跃为与被告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了催讨上述借款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查封被告卢金中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镇祥庄园丁新村3号2单元501室(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吴宁字第××a001696号)的权利价值在500000元范围内的房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品跃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卢金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5日,被告卢金中向原告吕品跃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若涉及诉讼,则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并由被告卢金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另查明,被告卢金中、卢美玉于198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金中、卢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品跃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卢金中、卢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吕品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417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193元,由被告卢金中、卢美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