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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松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刘玉、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南湖风景区刘山庙社区“兄弟土菜馆”内,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赁一间房,用于开设赌博机场子。2月16日,被告人方某某将15台“大白鲨”电游赌博机搬入场内,并添置了其他用品,于2月18日开业。该赌场每天从9时经营至次日零时。被告人方某某招聘3名服务员,分别负责上分、下分、收银、记帐、发信息打电话邀集参赌人员、打扫卫生、茶水等工作。参赌人员拿现金兑换积分,每100元兑5000分,盈利后用积分兑现金。被告人方某某每晚对帐,结算当日盈亏,再销毁帐单。2015年4月14日16时,该赌场被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唐某某、甘某某、欧阳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服务员王某甲、段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收缴“大白鲨”赌博机15台、记帐单2张。根据4月13日记帐单可知,该赌场自4月6日至4月13日总计上分16099000分,估算赌资约321890元。该赌场经营2个月,获利3万余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南湖派出所投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某租赁王某甲位于岳阳市南湖风景区刘山庙社区“兄弟土菜馆”内的房屋一间,用于开设电游赌博场所。2月16日,方某某将15台“大白鲨”电游赌博机放置场内,并聘用了3名服务员,参与赌场内的管理,分别负责上分、下分、收银、记帐、发信息打电话邀集参赌人员等工作。赌场于2月18日营业,每天从9时营业至次日零时,参赌人员用现金兑换成积分,每100元兑5000分,盈利后将积分兑换成现金。被告人方某某每晚与赌场管理者对帐,结算当日盈亏,再销毁帐单,并在每周二将上周的电游赌博机中的数据清零。4月14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搜缴“大白鲨”电游赌博机15台、赌博记账单2张,其中4月12日记载盈利4640元,4月13日记载亏损6080元。被告人方某某经营该赌场2个月,约获利3千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南湖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唐某某、甘某某、欧阳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5年4月14日下午在南湖“兄弟土菜馆”旁的赌场内玩赌博机,他们是以100元在赌博机上兑换5000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他们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前他们也到这个赌场里玩过赌博机。2、证人王某甲、段某某的证言。证明方某某(绰号“黑皮”)聘请她们在位于南湖“兄弟土菜馆”旁开设的赌场内做事,赌场里有15台大白鲨赌博机。王某甲负责联络接待赌民,段某某负责上分、下分、兑奖、记账,并与方某某对帐。段某某帮助赌民以100元兑换5000分在赌博机上上分。4月12日,段某某当班记账15台赌博机共赢4640元,“黑皮”对场子里的15台机子每隔一个星期都进行“打码”,也就是重新安装程序,将上周的数据清零,14日“黑皮”就对机子打了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方某某通过方建明在他开的“兄弟土菜馆”里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个房间开游戏厅。4、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王某、杨某、谢某某关于被告人方某某到案情况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16时许,他们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办事处刘山庙社区巡逻时发现“兄弟土菜馆”旁一家电游室内有人从事电游赌博,他们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唐某某、甘某某、欧阳某某、朱某某等人。次日,9时许,该赌场老板方某某主动到南湖派出所投案。5、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南湖派出所现场查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4月14日,公安民警在方某某开设的“兄弟土菜馆”旁的电游室内查获了15台赌博机及2015年4月12、13日结算的赌博机《机台对帐表》并依法提取后予以扣押。6、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关于未能获取赌博游戏机数据的说明。证明被搜缴的15台“大白鲨”电游赌博机,数据借口老化,无法读取内存数据。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2月初,他通过朋友方建明介绍认识了南湖“兄弟土菜馆”的老板王某乙,因该餐馆地方比较隐蔽,适合开赌博游戏厅。他便向王某乙租下“兄弟土菜馆”里最北面的一个房间,于2015年2月16日将15台大白鲨赌博机运至该房间供人赌博,玩家以100元兑换5000分的比例在游戏上兑换分数后进行赌博。他请了段某某、王某甲、“小肖”在赌场里帮忙,段某某和“小肖”负责上分、下分、兑奖、记账等,王某甲负责联络接待赌民,他每天与段某某或者“小肖”核对当天的盈利情况,然后将当天的记账单销毁,并在每周二将赌博机的数据清零。因赌场生意不好,赌场断断续续停业了十几天,直至4月14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4月13日,“小肖”当班记账,15台赌博机共亏6080元。他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交代他盈利3万余元、2-3万元;在检察机关讯问时交代他盈利3-4千元。赌场整个营业额他记不清楚了,但可从机台对账表中推算出来,如以2015年4月13日为例推算出7天的营业总额为321890元。他在法庭上供述自己盈利2-3千元。8、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王某甲、段某某、唐某某、欧阳某某、朱某某分别经过辨认,指认方某某系“兄弟土菜馆”旁游戏厅的老板。9、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于1960年4月1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机15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估算赌资约321890元并获利3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方某某交待的赌资321890元,是以某一天的营业额为例推算出前7天的营业总额,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方某某在对其所获利的供述中,前后不一致,获利3万余元,在供述中是最高的,除此以外,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通过对其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方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