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蔡某,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克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