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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一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焦青芳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焦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一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焦青芳,女,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北辛村第一居民组。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孟成家与被执行人焦青芳系夫妻关系,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青芳之夫孟成家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