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会云、王友华与黄灶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云,王友华,黄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云,男,生于1963年2月14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友华,男,生于1955年4月4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灶平,男,生于1972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会云、王友华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犍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灶平应在2013年4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2万元,原审案件诉讼费436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黄灶平应在2013年4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会云、王友华借款12万元,承担原审案件诉讼费436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