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义建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754号罪犯张义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日作出(1999)淮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建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苏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义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义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义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义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