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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新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