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