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三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红军与曹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安红军,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保国,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红军与被告曹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红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红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安红军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安红军负担,余款575元本院退还原告安红军。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安红军已预交),由原告安红军负担。审 判 长  谷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杨再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