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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程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程相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李秀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被告:程相东。原告李秀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程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李秀莲的申请,于2015年6月17日查封了被告程相东所有的鲁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程相东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程相东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程相东所有的鲁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程相东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原告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程相东所有的鲁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秀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程相东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程相东所有的鲁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潇虹审 判 员  姚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