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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亿丰燃料油有限公司、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亿丰燃料油有限公司,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5号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1号建设大厦A座1303室。法定代表人:毛凌峰。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亿丰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华街6号东方大厦1302室。法定代表人:张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永松,北京市雄志律师���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710号。法定代表人:石晓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亿丰燃料油有限公司、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50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