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泗阳县华夏中学与刘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华夏中学,刘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泗阳县华夏中学,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华夏中学东侧鞍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举。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华夏中学诉被告刘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县华夏中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华夏中学撤回对被告刘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泗阳县华夏中学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