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二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班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班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186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被告天津班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林,总经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