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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永兴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兴,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吴永兴。委托代理人黄兵,如东县大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兴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兴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