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永兴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兴,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吴永兴。委托代理人黄兵,如东县大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兴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兴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