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章某某,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包某,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浩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孟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