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北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北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2号罪犯刘北京,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北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于2012年11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北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北京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北京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刀窜至新蔡县、平舆县、汝南等辖区内,抢劫作案14起,抢劫财物40557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北京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北京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北京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北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