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鄯民二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庭奎与刘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庭奎,刘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737号原告蔡庭奎,男,汉族,41岁,农民。被告刘广锋,男,汉族,36岁,农民。原告蔡庭奎诉被告刘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庭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庭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庭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