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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庭奎与刘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庭奎,刘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737号原告蔡庭奎,男,汉族,41岁,农民。被告刘广锋,男,汉族,36岁,农民。原告蔡庭奎诉被告刘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庭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庭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庭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