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兴友、秦世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周兴友,秦世容,徐士友,张小芬,周顺洪,李晓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兴友。被告秦世容。被告徐士友。被告张小芬。被告周顺洪。被告李晓新。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友、秦世容、徐士友、张小芬、周顺洪、李晓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百度搜索“”